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組織章程全文

96.08.22 第 十 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98.08.28 第 十一 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99.08.27 第 十二 屆 第一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102.08.30 第 十三 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106.08.30 第 十五 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107.11.30 第 十六 屆 第一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108.10.08 第 十六 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 公決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國內外工商建設發展之研究與進步。提供經濟發展建議事項,促進會員情誼,互助合作共謀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工商建設倫理與實務有關之研究發展。

二、舉辦國內外工商建設與發展有關之活動。

三、舉辦國際經貿與兩岸經濟發展、青年交流、文化、創意產業有關之活動。

四、整合會員推動社會關懷公益活動相關工作。

五、提供國內外工商資訊服務會員。

六、推展增進會員情感聯誼活動與意見交流。

七、本會會誌出版及相關刊物發行作業。

八、符合本會宗旨有益發展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具備中華民國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參加本會指定之研究機構受訓結業完成之學員。

二、入會申請人須經本會合法會員二人以上具名推薦介紹,始得提出入會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公司行號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執行長、總裁。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之董事、監察人等職務者。

(二)於大專院校教授工商專業課程,或於國內外財經工商研究機構,從事專業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國家專業考試證照,並從事該專業工作資歷滿十年以上者。

(四)中央民意代表暨市縣級民意代表者。

第六條:入會依據章程第五條文規定申請人,不分性別,應填具入會申請書辦理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者,為本會合法會員。停權會員應填具復權資料表申請復權程序,並繳清常年會費,提理事會通過後為合法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二、發言權、提案權、建議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四、擔任會務義務幹部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常年會費。

四、繳納參與活動應納費用。

第九條:本會會員違反章程規定,損壞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經本會行政作業程序後,提理事會決議通過,給予警告處分。如經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給予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辦理。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或停權: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四、地址遷移不明,或連續二年以上仍未繳清常年會費,經三個月三次掛號通知,仍未繳納者,理事會通過後,暫予停權。

 

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置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

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本會依據章程,理事、監事法定名額辦理選舉之,如需變更數額選舉,應由理事會決議通過,提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或由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一會員同意連署,提會員大會決議辦理選舉之,並自下屆理監事改選時適用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當選名額中選舉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順位因故不能代理職務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均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位代理之,至該屆任期滿為止。理事長自出缺日起30天內依法選舉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一任兩年,理事和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則不得連任。理事和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遇有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次遞補,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選任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幹部暨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權責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核理事會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三、議決預算、決算。

四、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五、議決會員除名事項。

六、議決基金動支事宜及資產處理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理事會提案。

八、討論及決議會員連署提案及大會專案籌備小組提案。

九、其他有關本會重大討論決議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合法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合法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議解散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查通過會員入會申請及退會事宜。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提出訂定理監事遴選辦法及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本會青年團會員入會及退會事項,及審查青年團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青年團相關活動事項輔助、督導辦理之。

八、本會基金管理及應用事項。

九、本會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並提出報告書。

二、選舉(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財報。

四、本會收支帳目之查核工作。

五、監察本會財務及資產。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提出書面辭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連續二次未請假無故不參加理監事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三、職務上如有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給予創會理事長榮譽職銜授予,由第一屆理事長榮任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輔導理事長,由前一屆理事長卸任後由新任理事長聘任,並於交接時宣布之。本會置名譽理事長,由歷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之。本會置榮譽副理事長、榮譽常務理事及榮譽理事各若干人,由理事長就適任人選提理事會通過聘任。其聘任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通過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聯誼會員情感和發揮服務功能,由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聯誼會如下:

一、依北、中、南、東設區域聯誼會。

二、依據受訓期別設期別聯誼會。

上列各聯誼會組織簡則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之「會長聯誼會」,由當任理事長擔任總召集人,參加人員以現任各區、期會長為準。會長聯誼會組織辦法由理事會通過施行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依據任務需要設置各專業委員會推動之,其組織簡則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期十五日前依據掛號通知法定各會員,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需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臨時監

事會。本會依實際情形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本會視會務需要得召開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主席為現任理事長,監事會主席為監事會召集人,理監事聯席

會議時兩位為共同主席主持之。

第三十條;本會次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籌備會主任委員由當屆第一副理事長擔任之,第一副理事長因故未能擔任時,由第二副理事長擔任,籌備辦理會員大會工作事項和理監事選舉各項事宜,其大會工作事項和選舉各項事宜依法由理事會審核決議後執行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開會時,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時亦同。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青年團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或單位補助款。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費分入會費、會務發展基金、常年會費:

一、新入會員應繳清入會費三萬元,暨會務發展基金一萬元,合計四萬元。

二、常年會費:一萬元。

三、本會青年團會員依據章程第四十七條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務職責依據每屆理監事選舉推薦作業辦法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社會公益捐款依據理監事會決議和會員大會決議案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任何款項收入應予列帳收支財務報表,每屆次結清後移交新一屆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經入會後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完畢。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應繳納當年常年會費,於年度終結後次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為逾期時限,應予掛號信函催繳三次程序,仍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文等規定內容辦理,自催繳年度九月一日起採停權處分。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十 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一條:本會日常事物設備器材於每屆清查後,如有需報廢時,需編製詳細清冊提理事會、監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審核後決議辦理。

 

第七章 青年團規章

第四十二條:本會青年團為個人會員(簡稱建青團員)。具中華民國國民並有固定住所,年滿二十歲至三十歲青年,參加本會舉辦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者,得提出申請加入本會為青年團會員,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具備法定會員資格,並完成應履行入會程序,繳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四十三條:本會青年團組織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

第四十四條:本會青年團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第八條文規定,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第九條文、第十條文內容規定項目比照章程條文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青年團會員其權利如下:

一、參加本會理事會下屬青年事務委員會之權利與活動。

二、參與本會青年活動企劃舉辦和青年會務建議事項。

三、參與總會各項聯誼活動之權利。

四、配合青年事務委員會工作輔導。

五、列席總會會員大會,但未具備理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六、未具備本會理事會所屬各級義務幹部權利

第四十六條:本會青年團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青年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之規定和決議案。

二、遵守本會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參與工作職務志工服務。

四、繳納青年團相關常年會費及活動款項。

五、輔導新進青年團會員工作發展運作。

第四十七條:青年團會員分入會費和常年會費:

一、青年團會員新入會應繳納入會費一萬元。

二、常年會費:第一年一萬元,第二年起每年五千元。

三、活動費:依據活動項目繳納。

第四十八條:青年團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支出項目,應於本會年度財務報表單列科別項目列入。

第四十九條:青年團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連續二年以上時,應予掛號催繳三次而不繳納者,違反章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文內容者,由理事會決議採停權處分。

第 五十 條:青年團會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即為出會辦理。青年團成員可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六條以及理事會擬訂之入會辦法申請辦理入會。

 

第八章 本會顧問

第五十一條:本會應會務發展需要得設榮譽顧問,由理事長就社會賢達選聘之。

一、其類別如下:

(1)最高顧問:曾任院長以上職務者聘任之。

(2)特別顧問:曾任部長或中央民意代表者聘任之。

(3)會務顧問:依據經濟、法律、財稅、環保、教育、文化、勞工、醫療、社團、創投、文創……等類別專長聘任之。

二、本會應會務發展需要,得從本會會員內設會務顧問,及榮譽會務顧問,由理事長選聘之。

三、顧問之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其任期和理事長任期相同。

四、本會顧問一律無給職,視會議形態和提供研究作業報告時,得支單次車馬費為準。

五、由理事會擬訂顧問聘請辦法執行之。

 

第九章 會務幹部及職工

第五十二條:本會置無給職義務會務幹部暨支薪會務專職人員如下:

一、無給職義務會務幹部,應具備法定會員資格者:

1.本會設總執行長、行政長、財務長、策略長各一人。

2.視需要得設副總執行長、副行政長、副財務長、副策略長各若干人。

3.前1至2項人員組成會務幹部團隊,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免職作業,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總執行長、行政長、財務長、策略長承理事長之命,協助預審各項會務計畫及財務會計事務,並協助指導各委員會之活動。

5.本會應會務發展需要,得設名譽秘書長、名譽總執行長、名譽行政長、名譽策略長及名譽財務長,由理事長就歷屆卸任秘書長、總執行長、行政長、策略長及財務長選聘之。

二、支薪會務專職人員,必須為非本會會員,現任或曾任本會合法會員禁止擔任此項工作。

1.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得設主任、副主任、各處處長、事務專員、辦事員若干人,負責本會各項事務工作、會務事項推展、執行任務達成工作目標。

2.會務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秘書長」之聘任解職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立會務工作人員工作協約之簽定,並訂立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章 資產基金管理

第五十三條:本會日常收支款項及基金應存入公、民營行庫或郵局帳戶內,所有相關帳戶印鑑應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財務長三方負責,對存取款帳戶印鑑各自具名並負保管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會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及各項基金由理事長保管,印鑑印章由監事會召集人保管,未經會員大會出席四分之三多數決議通過,不得處分本會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本會基金由理事會通過,用於房屋裝修、購置會務設備及專案會務支出,依本會章程第五十七條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會設立會務人員退撫基金項目並列表管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設資產管理委員會,其成員十一位組成之:

1.理事長一人

2.名譽理事長一人

3.歷任理事長三人

4.副理事長兩人

5.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6.常務監事一人

7.秘書長一人

8.財務長一人

負責本會資產管理應用和複核任務,每年向會員大會提出乙份報告書。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名譽理事長或歷屆理事長一人擔任之,現 任理事長為副召集人。每六個月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十七條:本會設立基金項目,依設立項目用途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先行動用支出,並提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依其項目支付不得移列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會設會務協調發展委員會,由現任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歷屆理事長、現任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監事、四區聯誼會會長為委員。每年召開1-2次,擔任會務協調仲裁功能,提供本會長期發展方向和目標任務之建議事項。

第 六十 條:本會對外參訪互訪所受得永久性紀念禮品,應列冊管理,由理事會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六十一條:本會選出新任理、監事、會務幹部後,在一個月內辦理會務發展說明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完成聘任後亦辦理之。

第六十二條:本會各區、期、委員會及建青團籌組國外訪問團,應提報理事會通過籌辦之。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核定後辦理。國外訪問後,於理事會提出報告案。

第六十三條:本會為服務工商企業發展,得設工商服務中心,擴大工商界服務層面,其設置辦法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十四條: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施行。

第六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需修正時,由理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六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內政部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